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受贿的如何计算数额?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3:00) 点击:20 |
网友咨询: 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受贿的如何计算数额? 杨威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行贿受贿犯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各自有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犯罪应以是否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为准。因此,对“多次受贿”的理解应当包括收受不同行贿人贿款的情形。“未经处理”既包括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也包括未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行为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然每次均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处理”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依照规定,已经受过相关处理的原则上不再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多次受贿虽无时间或行为上的密切联系,但反复受贿表明了行为人顽固的犯罪故意和社会危害,对单次不独立成罪、本应作党政纪处分的受贿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集合犯”处理,升格为犯罪追诉,是查处腐败“严”的要求、“惩”的力度之体现。 对此,应根据数额、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区别处理。 一是对累计数额较大、时间跨度较小、主观故意较深、社会危害较大的,应以“集合犯”作犯罪处理,以最后一次行为计算诉讼时效,以作为犯罪处理的受贿行为累计数额。对其中与整体行为关联不紧密、时间跨度大、数额较小的行为可不作犯罪处理。 二是对时间跨度大、受贿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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