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威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批准的?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3:31)    点击:93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网友咨询:

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批准的?

杨威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批准,具体的决定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进行阶段决定。

不管是在公安局办理还是在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其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案子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批准。案子移交到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机关批准。

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的,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杨威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并购重组、公司商事、银行与金融(尤涉碳排放交易机制)、资本市场、刑事业务与刑民交叉等。杨威律师执业达十余年,尤为擅长处理再审或申诉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经济日报社、中科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手机号码:13701122894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威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威律师,杨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112289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威律师主页,您是第93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