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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怎样?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3:35)    点击:96

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网友咨询: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怎样?

杨威律师解答: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量刑处罚标准是:

1.自然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如果法院审理案件后,发现涉案人员是首次实施擅自发行的行为,且发行的总面值比较小,发行的债券多数也没有售卖出去,那么法院也有可能仅会判处犯罪分子支付罚金。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2.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3.客观要件: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未经批准,在此包括没有报请上述法定机构批准以及虽然业已上报但未获批准两种情况。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杨威律师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并购重组、公司商事、银行与金融(尤涉碳排放交易机制)、资本市场、刑事业务与刑民交叉等。杨威律师执业达十余年,尤为擅长处理再审或申诉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经济日报社、中科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地质调查局。手机号码:1370112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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