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3-08-08 13:36) 点击:95 |
网友咨询: 共同犯罪中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杨威律师解答: 我国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的责任判定相关规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主犯分为三种: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组织犯的犯罪活动包括建立、领导犯罪集团,制订犯罪活动计划等;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组织、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 成立共同犯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二人以上所实施的犯罪,并且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主体资格的人。 2.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其次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共同行为。 3.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只要根据各个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过失)行为与无罪过行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 4.先后故意实施相关犯罪行为,但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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