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杨威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7 13:37)    点击:32

私募基金在我国投资市场上已经受到更多人的认可,并且为很多想要投资的人提供了一种投资途径,由于私募基金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因此国家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有严格要求,不仅设立资本比较多,还要有专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那么,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网友咨询: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

律师解答: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师补充: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六)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法律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

(二)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杨威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杨威律师,杨威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杨威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1122894,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杨威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杨威律师主页,您是第9268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