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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09-07 13:53)    点击:27

  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网友咨询: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解答: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律师补充: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银行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金额。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筹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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