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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要求其返,法院:驳回!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6 13:40)    点击:84

颜某出生于1980年,妻子卢某出生于1977年,17年前结婚。五年前,颜某在KTV认识比自己小22岁、年仅15岁的甘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向甘某转账10多万,妻子卢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甘某表示,颜某给的钱是他们共同开销的资金,包括开房、吃饭、付房租等,她也向颜某转过钱。最终上海法院一审及二审均驳回了妻子的诉求。为何本案妻子要不回来钱?

案中卢某如果能证明配偶给情人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裁判观点,可以主张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从而要求返还。

但此案中无论是丈夫颜某,还是妻子卢某,都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颜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现有的生效判决已经证明,颜某给甘某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与情人共同开销,这个事实足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的全新的法律规定。

卢某诉讼请求颜某承担损害赔偿被上述两级法院驳回,根本在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民法典》109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第8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卢某只起诉颜某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是打证据,还是要看双方的证据。现实生活中,丈夫给情人钱财,妻子能要回来,是普遍存在的情况,即可能丈夫出钱给情人买车、买房或者直接给情人大额现金,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支持让情人返还妻子钱款。本案中,这十几万块钱实际上并不是丈夫赠与给情人的,而是双方在情人关系期间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的一些开销。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实际上这是男方的一种挥霍行为,这个钱并没有装入情人的腰包,而是两人共同花销。因此要求情人返还,从法律上就难以得到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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