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交通事故死亡,遗腹子能否得到扶养费赔偿?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6 13:41) 点击:168 |
男子张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交警认定张某与李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之后张某的孩子张小小出生,张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首先,关于赔偿款的性质是什么?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款中精神损害赔偿金、来人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显然是给付受害人亲属的费用。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性质的赔偿,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其不是遗产,是对受害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赔偿的费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也类似于死亡赔偿金。因此本案的赔偿款是赔偿义务人赔偿给受害人近亲属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应当由受害人近亲属直接享有。 其次,遗腹子是否有权利分得份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胎儿虽然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儿利益属于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生命权益,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权益应受到同等的保护。《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本案事故发生时,张某的妻子已有孕在身,虽然胎儿尚在母体的时候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即可具备,即遗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扶养费请求权。胎儿出生之后,其父母负有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对于遗腹子出生后索要的扶养费,法院依法应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扶养人张小小的生活费等损失。 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一些意外原因导致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扶养人相比,遗腹子出生后的被扶养利益,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遗腹子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于人类价值观念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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